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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部门)党组织,各院、所,各直属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把启蒙、教育培养、发展工作关口前移,加大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部门)相关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审看、妥善保存,并在一个月内安排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公示入党申请人相关情况。

(附件1:入党申请人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申请人是共青团员的,要由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团员被推优时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团组织推优的积极分子候选人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产生候选人后,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后公示,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附件2:共青团推荐优秀团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

(附件3:党员推荐成为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二级党校要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班,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集中培训时长不能少于8学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出具结业证书。

要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

(附件4: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班结业证书粘贴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至少每季度一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入党动机、学习(业务工作)态度与成绩、工作热情与能力、群众基础与评价、组织纪律观念等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改进目标和努力方向。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附件5:共青团培育优秀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记录表)

(附件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密封后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于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指定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附件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变更情况记录表)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公示,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通常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民意测验等方式。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要由团组织推优的方式产生发展对象候选人,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团组织推优的发展对象候选人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附件8:共青团推荐优秀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

(附件9:确定非共青团员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登记表)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其他了解发展对象思想和工作情况的正式党员担任。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如果入党介绍人因调离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责任时,党组织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原介绍人要和新介绍人做好工作衔接。

(附件10:入党介绍人变更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应写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指出发展对象的确定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或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具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历史表现、现实表现、关键时刻表现情况。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及相关情况;调查结果;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发展对象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不得将外调函交由发展对象本人办理。

(附件11: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外调表)

(附件12: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情况表)

第十八条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四)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六)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七)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八)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展全校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一般来说,对参加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附件13: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班结业证书粘贴页)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提交预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情况;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基层党委主要预审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等发展对象的预审,还应根据需要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对预审不合格的,应向党支部说明理由,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其培养教育的意见。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附件14:发展对象审查及预审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提交前应进行公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本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时,党支部一般不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在上级党委审批之前,新接收的预备党员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在此期间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要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举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有教育和考察责任。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季度至少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每年参加各级党组织举行的集体学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附件15: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如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出国(境),在出国(境)前应按要求上报申请保留党籍。出国(境)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预备党员提出恢复预备期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的情况,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申请一年后,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出国(出境)未履行申报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与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延长预备期的情形和手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三)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四)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五)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六)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七)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八)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都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审阅转正申请书,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有上级党总支的要报上级党总支审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一般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召开,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审批后,要形成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正式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离职等原因导致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在转出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时,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于新入校的预备党员,相关党组织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其入党材料和党员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党员身份真实有效的,及时接收其组织关系。

对新入校的预备党员要继续加强考察,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根据学校党委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谋划、认真落实年度发展党员工作。

学校党委一般每半年检查、调度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尤其要重视对组织员、基层党支部书记及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政治辅导员队伍要切实承担起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责,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积极主动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 要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由中央组织部制定样式、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中党组〔2016〕46号)同时废止。






威尼斯欢乐娱人城3328校长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印发